学生资助综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则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主要内容

 (1)国家及市政府各类奖助学金

1) 免费教育金;

2) 国家助学金;

3)上海市奖学金。

 (2)学校各类奖助学金

1) 学年奖学金;

2) 学校助学金;

3) 特殊困难补助金;

4) 社会和个人捐资的各类专项奖助学金;

5) 勤工助学;

6)“绿色通道”。

2.学生申请帮困的基本条件

 (1)我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全日制中职学生

 (2)遵纪守法、行为规范,无违法乱纪行为和记录

 (3)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4)学习态度端正

 (5)诚实守信

二、具体内容

 (一)免费教育金

1.享受对象

 我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持有上海市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的学生。

2.免费内容和标准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根据我校收费标准,免除相应学费、书簿费。学生在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1)免学费:每人每学年免除学费4000元。

 (2)免书薄费: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600元,超出部分需由学生支付。

 (3)免住宿费:持有上海市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的寄宿制学生可免住宿费,其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享受对象

 我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学生。

2.享受年限

 三年学制的学生享受两年。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3.助学金标准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三)上海市奖学金

1.奖励对象:在校在籍5%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2.奖励标准:分设一、二、三等奖,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500元、1000元和500元。

3.申请条件: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沪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2)乐于奉献,团结同学,热心为集体服务;

 (3)热爱劳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4)热爱专业,虚心好学,牢固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注重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5)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务必获上一学年学校奖学金,其中获校一等或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方可申请上海市一等奖学金。

4. 实施程序: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每年按上级要求启动评审工作,由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推荐,校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

 相关说明: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四)学校助学项目

1.学年奖学金

 具体请详见《学生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2.学校助学金

 (1)资助对象:在学生享受普惠金的基础上,对我校不享受免费教育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学校助学金,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困难证明。经核实后,由学校出资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学校助学金分2 个档次: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一般困难按学费的30%资助,特别困难按学费的50%资助。

 (3)困难认定:

 ①父母一方患有大病(享受大病医保)或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②父母一方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③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4)实施程序:学校助学金一年申请一次。学生提出申请,填表后连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父母页和本人页)交班主任,班主任和二级学院提出困难档次或意见递交校资助工作小组,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3.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主要用于家庭因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由学校学生帮困基金出资实行应急帮困,帮助学生安心学习。

 (1)申请条件:

 ①我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乱纪行为和记录;

 ③学习努力,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④监护人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亡故的;

 ⑤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致使生活极其困难的;

 ⑥学生本人不幸身患重大疾病的。

 (2)资助标准:学校一次性给予特殊困难补助金500-1000元。

 (3)实施程序:

 ①学生申请,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班主任;

 ②班主任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二级学院了解情况并审核,审核通过后连同二级学院意见一并递交学生部门;

 ③学生部门在核实材料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向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

 ④事后班主任应与学生建立谈心机制,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

 (4)相关说明:同一学年内,同一原因的特殊困难补助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

4.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每月不超过40 小时,酬金不低于8 /小时。

5.“绿色通道”

 考上我校而不能马上缴清全部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按时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能顺利入学。

6.其他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具体情况学校另行通知。

三、申办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同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提供材料要求见附件1)。除特殊情况外,逾期申请登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2.班级评审:班主任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提出相应的帮困助学意见,必要时进行家访;

3.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结合班主任意见对提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意见报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4.学校终审: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所有帮困学生信息进行最终复核,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有关说明

1.各班主任和二级学院应及时了解并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2.学校将尽可能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有关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强自立精神,依靠自己的力量克服困难。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各类志愿者服务、爱心义工队等活动。同时,受助学生应积极感恩国家、政府和学校,努力学习,关爱他人,回报社会。

3.学生资助的资金来源:

 (1)国家和上海市专项帮困经费;

 (2)学校帮困助学专项经费;

 (3)社会、企业和个人的捐助经费。

4.中外合作专业学生按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5.凡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者或触犯法律者,学校有权取消或作出适当处理。

        6.本方案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附:

申请免费教育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特困供养人员

 学生本人为特困供养人员。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特困供养人员证明。

2.农村学生

 (1)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3)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的,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5)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6)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的,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以及亲子证明。

3.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1)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

 (2)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

 (3)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以及亲子证明。

4.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

 (1)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5.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1)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2)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6.烈士子女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7.孤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残疾学生

 在递交《申请表》(一式两份)的同时,到学生本人户籍的区县残联盖章,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注:户口簿复印件应全本复印,复印从首页开始,不得跳页(需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