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


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涵﹝2019﹞10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9﹞32号)要求,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为进一步激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籍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中职、中高职贯通、中本贯通所有专业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组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科、教务科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专业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组员,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奖学金参评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生科、各班主任提出建议名单,各专业年级进行初审,并形成评审意见,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通过,通过后校内公示一周(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学生事务中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拟定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各专业年级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形成审核报告。各专业年级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专业年级的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上报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整。

 (二)程序的规范性。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入选学生的综合评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 申请条件

  1.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二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主要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年级同一专业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时需要同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年级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的,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的,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的,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专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市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市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注: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是指评审工作开展期间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2.“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指上一学年,在年级同专业学生中的学习成绩等综合排名。


  1. 附则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