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者:学生科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603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为国家培养合格医学人才,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能悔过自新、改正错误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进步或者立功表现者,察看期六个月后,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仍不改正错误者,应当延长留校察看期限;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结社,组织同乡会或出版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参与策划和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凡私自结社,组织同乡会或出版、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凡参与罢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组织煽动罢课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凡通过网络、张贴等各种途径,传播内容反动和煽动性的文字,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作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或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殴斗事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受到以上处分者均要同时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事件,均视为校园欺凌(暴力)。一旦发生这种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于表现不好者、不知悔改者,坚决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 偷窃、骗取、强行索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其情节尚未构成犯罪时,除没收、退赔财物外,酌情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含共同作案)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200-500元之间,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及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强行借钱借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6.对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者或诈骗他人财物者(包括协同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7.多次作案,虽金额不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对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敲诈勒索者,加重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污损公物者,除赔偿和按有关条例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在2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4.损坏公物,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反复或故意损坏公物者或不接受教育者,加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能源、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私拉乱接电源、擅自使用各种电热器,除按有关部门能源管理规定收缴器具及处罚外,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2.破坏公共设施,故意损坏门窗、桌椅、电化设备、寝室家具、绿化园地、电梯设备、操场、体育器材等,除付赔偿费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防火规定,造成过失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故意在校内燃放爆竹者,无故使用灭火器材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凡是圈画、涂改、污染、私自拆散、偷窃图书或报刊者,视其情节轻重、除按规定付赔偿费和罚金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凡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学生一律不准在校内搓麻将,一律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1.凡参与在校内搓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凡参与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一律不准酗酒,凡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加重处分。学生禁止在校内抽烟,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在校内若被发现有吸毒行为,将予以严正警告,并处以留校察看处分,保留学籍一年,强制性戒毒,戒毒成功,本人提出复学申请,予以恢复学业,若再经发现,予以开除。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学生不准在校园内进行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不得携带任何危害校园安全的物品入校,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书刊违纪者

1.对制作、贩卖、传播黄色和反动的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携带有不健康内容光盘在校内上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观看不健康光盘、录像带等影视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阅读、贩卖、传播、制作黄色书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制造计算机病毒者,按其危害程度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食堂管理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不听劝阻,多次插队者,给予警告处分;

2.挑起事端,按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宿舍纪律,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擅自在别的宿舍住宿或留宿外校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退宿处理;

4.对住校生未经学校批准而外出租房居住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对住校生未经班主任同意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5.住宿生必须自觉出席晚自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晚自修考勤记入日常学生考勤。

第十八条 对在校期间谈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下列处分:

1.留宿异性寝室者或将异性留宿者,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威胁、殴打教师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侮辱教师言行、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2.以暴力威胁教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见习、实习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纪律开具医疗单据(处方、化验单、病假单、证明、伪造病历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利用工作之便要挟、侮辱病人,或违反医院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严重违反见习、实习纪律,被医院决定终止见习或实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擅自旷课累计10 学时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擅自旷课11 学时至24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擅自旷课25 学时至36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旷课37 学时至48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擅自旷课48 学时至9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旷课90 学时以上,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本学期的补考机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再加重处分:违纪后,认错态度差;在本校已受过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奖学金、不参加各类优秀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 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帮助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