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完善“激励为主、惩戒适当”的学生管理体系,根据《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职在籍在册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二条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以上的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以上的考察期;

(二)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能够深刻反省违纪错误,确有悔改进步的;

(三)在考察期内无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第四条解除违纪处分的流程:

(一)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届满后每个学年度第一学期的111日至1115日和第二学期的54日至518日,由学生本人向学生科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写明受处分类别和原因、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察期间的实际表现等。

(二)班主任负责对学生处分考察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通过组织班级学生座谈会开展民主评议对学生考察期内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较全面的了解,形成班主任意见,并将学生《申请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材料、《关于解除××同学违纪处分的班主任意见》等材料整理后上报学生科。

(三)学生科对班主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综合班主任的意见,对是否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

(四)由党政联席会议作出是否给予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五)作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应由原违纪处分作出单位或部门制作解除违纪处分的决定书,决定书必须送达申请人本人;作出不予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应由原违纪处分作出单位或部门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学生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申请未通过审批的,可在具备处分解除条件后,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作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同时,解除违纪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