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充电桩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总务科发布时间:2018-06-07浏览次数:123



第一条 为满足学校教职工使用新能源汽车日益增多的需求,规范学校新能源汽车充电的有序管理,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目前在图书馆南侧共设置77KW交流桩。通过手机APP应用下载,进行充电开启、预约、结算、付款等业务流程。充电时间约3小时,根据车辆电瓶规格略有不同。车主使用充电桩充电暂按 0.6/度来支付充电服务费,电费由学校补贴。

第三条 车位使用规范:

  1. 充电桩车位为专用停车位,非新能源汽车禁止驶入。

  2. 新能源车辆充电完毕后,车主需尽快将车辆驶离车位,便于后续车辆充电。充电完成后超过1小时仍未驶离,系统将自动开始收取车位的占用费,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取。

  3. 学校总务科负责加强对充电桩车位的巡查,对于非能源汽车违规占用专用停车位及新能源车辆在充电完毕后超过1小时未驶离车位的车辆,依据《上海健康医学院校内停车管理办法》,将定期统计车辆违规次数,产生罚单,在学校OA网上公示。财务处依照相关数据在个人工资卡上做扣款处理。

第四条充电桩的使用规范:

  1. 充电过程中,车辆严禁启动或移动,严禁带电插拔充电枪;

  2. 充电结束后、行车前,驾驶员应确认充电终止,以及充电枪与电动汽车物理分离。

  3. 严禁使用金属物体触碰充电枪接口、车辆充电接口;

  4. 雨天充电,必须严格遵守雨天操作规范,充电枪在插入或拔出充电接口时,请务必避免雨水溅入充电枪和充电接口内;

  5. 充电桩的维护由建设方定期负责,总务科对规范使用充电桩做日常监管,充电过程中如发生突发情况,充电人员应立即按下充电桩的红色急停按钮,切断电源, 并拨打维护电话进行报修。

  6. 如有人为损坏充电桩的行为,并造成后果,当事人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20186月份开始执行。


                                             总务科

2018.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