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者:学生科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2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依法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加强对各社团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共同利益,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指学生社团,是学生自行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公益性、文化娱乐性、体育技能性等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进行管理,校团委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条 学生社团以为同学服务作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积极的第二课堂活动,扩大同学们的知识面,培养广泛的爱好兴趣和创新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及注册登记

第四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的宗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社员资格、入社手续、社员权利和义务、社长的产生和任期、社团活动经费的缴纳、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地址等。

第五条 筹备成立新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社团章程和指导老师的意见),经社团联合会核准后报校团委审批。新筹建的社团,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报校团委审核通过,领取《上海健康医学院社团注册登记表》注册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六条 筹建成立的社团经校团委许可后,才能开始组织活动。

第七条 未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组织。

第八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

1.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

2.妨害社会安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

3.有碍校园治安管理的;

4.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

5.搞同乡会一类活动的;

6.不遵守本条例第五条的;

7.其他不符合社团成立要求的。

第九条 禁止秘密结社。

第十条 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原登记部门(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办理更改登记或注销登记。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长期不开展,或所开展活动明显与其成立宗旨不符的社团,以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向校团委申请予以解散。

第三章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程序

第十二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规定的人数,并组成社团申请成立发起小组;

2.制定社团章程;

3.有社团名称,社徽,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

4.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指导老师负责指导该社团的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发起小组由不少于10 人的发起人组成,发起人必须是在校学生。在发起人中必须确定主要发起人3—5名。

第十四条 社团成立必须制定社团章程,章程应当注明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社团发起小组应当置备发起人名册及主要发起人情况说明书(每人一份)。

 发起人名册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发起人的姓名、性别、一寸照片、专业、班级、联系方式;

2.辅导员意见;

3.其他所需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起小组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成立注册时,必须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1.由主要发起人签名的社团成立申请书(A4纸打印);

2.社团章程(A4纸打印);

3.发起人名册,主要发起人情况说明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以上审查工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主席团及各社团的负责人具体执行,学生社团联合会就审查的情况作审查意见书,并上报团委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15日内就发起小组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社团成立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具体审查事项包括:

1.申请报告内附材料是否齐全;

2.章程是否符合条件;

3.学期工作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

4.主要发起人的各方面评价等。

第十八条 经校团委批准,发起小组到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上海健康医学院社团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 发起小组1周内填妥表格,办理相关手续,经团委审阅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校团委备案一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申请社团予以注册。

第二十条 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社团自注册之日起30 日内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由发起人名册中所列全体同学参加,会议须完成下列事项:

1.宣布社团成立;

2.选举产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必须由全体发起人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新成立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并报校团委审核后,新成立社团可以视情况单独招收社员,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新成立社团招收社员完毕必须制作社员名册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成立社团按计划实施其活动,并在其成立一个月后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一个月试运行期结束即成为正式社团,享受与其他社团相等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该接受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筹管理,各社团所印发的社员证、宣传资料等,必须盖有上海健康医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印章才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指导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下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的组织评优活动;同时,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审批校级社团活动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并对社团活动状况及负责人工作情况做出鉴定。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方式。具体负责社员招收及登记,内部管理,活动计划的申报及活动的组织等。社团内部社长、副社长等视具体情况设置各职。

第二十七条 社长的任期为一年,新一任社长通过原社长推荐、自荐的方式竞选产生。新社长名单,由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后生效。新社长在换届后需尽快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工作计划,换届必须做好包括财物、档案在内的有关移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如社团由于社长、副社长失职而造成该社团正常工作长期受影响,则学生社团联合会帮助社团进行调整,并对社长、副社长给予撤职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学院有关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社长、副社长属于学生干部,享有学生干部待遇,同时接受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上海健康医学院学生社团考核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对明显不合格者将上报团委,经批准给予留职察看直至免职的处分。

第三十条 社团、社长、社员的考核详见《上海健康医学院学生社团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凡受到校内、团内、党内处分的学生,不能在学生社团内担任职务。

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社团一旦注册成立,应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社团活动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三条 社团开展活动(非常规活动)时,须上交活动计划、方案,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活动结束后的1周内上交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凡组织跨校活动,须提前2周向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需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校开展活动的,应事先(提前2周)以书面形式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呈报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可展开必要的宣传,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校团委或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的,不得随便使用海报或横幅;禁止擅自采用校团委名义落款;取得社会赞助相应的广告、推销等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主办刊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校团委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所规定的学习时间(包括上课、晚自习时间),未经批准,任何社团均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举办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期开学初,各社团社长应在第2周内将本学期工作设想和活动计划(包括常规活动)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便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统筹安排。

第四十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活动的书面申请应注明受邀者的姓名职务(职称)所在单位、活动内容、活动宗旨、活动范围、参加活动人数、活动经费来源、活动时间和地点等。

第四十一条 各社团举行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各种活动时,未经学院、团委批准,一律不得出售门票或变相向参加者收取活动经费。

第四十二条 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妨碍学校公共安全及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讲座应以提高广大同学思想素质和各种能力为前提,做到健康积极地为同学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培训、讲座,必须先将培训、讲座方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培训、讲座方案包括:授课计划(时间、地点、内容等),授课教师情况,收费标准及收费使用预算等。

第四十五条 在培训、讲座授课期间,如发现有损于学校和社团声誉的行为,社团联合会应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课整顿,解散培训班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学校。



第六章 社团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社团所收取的活动经费一律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具体管理详见《学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管理细则》。

第七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组织评选年度星级社团、优秀社长、优秀社员、优秀指导老师等的评选,经校团委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由校团委视其情节,分别予以口头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直至撤消登记、强令解散的处罚。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社团活动;

3.超越本条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4.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

5.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而受处罚的社团,学校将追究社团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建议学生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注销

第五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团,该社团将予以注销:

1.凡是违背了本条例社团成立的相关条例的社团;

2.社团社员少于10人;

3.在每年的“优秀社团 ”评选中,社团评分低于50分;

4.该社团无人任社长一职;

5.其他社团注销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注销程序:

1.主动注销社团,必须由社长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报校团委审核通过,领取《上海健康医学院社团注销登记表》注销登记后,方可宣布注销。

2.强制注销社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审查、审核通过,领取《上海健康医学院社团注销登记表》注销登记后,方可宣布注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社团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